案情简介: 被害人姜某长期拖欠被告人李某的数百万元债款不还。后李某与刘某约定,由刘某出面讨债,追回款项给予刘某回扣。刘某即同魏某、郝某、李某2以及李某共同前往姜某处,把姜某强行带上车,带至宾馆,强迫其签下车辆的抵押协议。期间因双方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姜某手部、腿部瘀肿。 案发后,义乌市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之后以“第一犯罪嫌疑人”的顺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刘某委托本所唐丹麒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期间,刘某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1、刘某系受李某指使,不应作为主犯处理;2、刘某本意采取“跟随”的平和手段,事前并无殴打的合意,因李某情绪失控,造成冲突,属于意料之外的情形;3、被害人无法辨认殴打人员,刘某自始至终未承认殴打被害人,不应认定具有殴打的犯罪事实;4、本案系因催讨合法债务引起,被害人系老赖,且在本地具有一定势力,李某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实现债权,才采取极端手段,姜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5、刘某属于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纪守法。
案件结果: 最终,因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义乌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唐丹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