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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委会撤销民间借贷调解书
来源: | 作者:人地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2-22 | 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简介
  潘某1与洪某某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大部分财产归洪某某。潘某1的父亲潘某2、母亲许某某在台州某法院起诉潘某1和洪某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因债权尚未确定,潘某2、许某起诉潘某1要求返还借款,洪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又撤回起诉。
  再后,许某某以个人名义,另行向杭州某区法院起诉潘某1,达成调解协议,区法院出具调解书。

  事后,洪某某得知该调解书后不服,遂向杭州某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代理过程:
  洪某某委托本所唐丹麒、章晓敏律师作为代理人,本案先后五次开庭审理,申请本人到庭,原被告又陆续提交三次证据及补充证据,经过充分的质证、发问和辩论。

  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可以归纳为:(1)潘某1、许某某、潘某2、潘某3系亲属关系,借条存在伪造的情况,以及潘某1和洪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反应事实上属于亲人之间的馈赠和经济帮助,并无借贷合意;(2)款项交付凭证中存在若干笔款项,系潘某2和潘某3、潘某2和许某某之间相互的转账,不属于借款的交付;(3)关于借款用途,借条载明、许某某诉称、实际用途之间存在相互矛盾;(4)原案借贷双方在调解中不合理放弃正当权利,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5)原案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避免第三人洪某某参与诉讼。


  案件结果:

  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借贷案件存在虚假,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承办律师:唐丹麒、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