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A公司(住所地杭州)向浙江某B公司(住所地安吉)采购展柜,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此后,某B公司陆续向某A公司发货500余个,有产品验收交接单、销货清单予以证明。后,某A公司支付40万元后便未再付款,某B公司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杭州某A公司(住所地杭州)向浙江某B公司(住所地安吉)采购展柜,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此后,某B公司陆续向某A公司发货500余个,有产品验收交接单、销货清单予以证明。后,某A公司支付40万元后便未再付款,某B公司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0余万元。
代理过程:
杭州某A公司委托唐丹麒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收案后,代理律师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翻阅了案卷材料,认为本案具备反诉条件,遂收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反诉。
代理律师反诉认为:《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在收到定金次日起20日内交货300个,之后每天交货20个,直到订单结束。某B公司未能按期交货,经委托人某A公司多次催促,某B公司仍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完毕。而案涉展柜系某C公司的定制产品,因某B公司逾期交货、迟延组装、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某A公司与某C公司的《专区专柜制作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最终造成货物积压未能售出,要求某B公司经济损失及违约金80余万元。
案件结果:
经法官调解数次无法达成一致,某B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并将反诉材料退回,某A公司未另行提起诉讼,本案结案。
承办律师:唐丹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