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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
来源: | 作者:金君芳 | 发布时间: 2024-01-12 | 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人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尊严。是人的价值和自由的体现。每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和义务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和责任。 Civil对象的调整可以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但现有的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因此需要尽快更新民商法律。

关键词:民间人权和文化财产的法律概念

随着各自国家的发展,民商法旨在强化某些宏观经济的目标和实现利益形式的权利。人权领域的共识和分歧,是在具体实践中的抽象理解,与在抽象概念中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强大的对比。民权法宣扬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符合人权特征,这是人权体现普遍性和道德性的两个基本特征。

1人权概述

1.1人权的概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根据不同类别和不同利益,阐述不同内涵的人权概念和性质,部门的分布方式也不同。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有一个服务于人民的人权概念。一些学者在分析了国内和国际上现有的众多人权概念后,对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人权,人权应该是人在社会上所承担的权利的总和。” 有的学者认为,人的生命是有权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其延伸的不可或缺的权利。我相信,人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尊严、价值和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和义务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和责任。

1.2保护人权的必要性

确立人权是保护人权本质的必要手段。人之所以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因为他是一个人。因此,保护人权不只是为了达到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目的本身。建立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人权的确立。今天美国的人权专家恒金教授说:“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权概念开始强烈,部分原因是我们时代在发展,同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也加速了时代的发展”。如果没有完全尊重个人自由,那么市场的行动自由也将被抑制。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将受到负面影响。必须实现民主和法治,然后人权是影响民主和法治观念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尽管人们对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持不同意见,他们都不可置疑人权在现代国家体系中是一个固有部分。离开法治、民主谈管理可能会演变成暴政。所以民主,法治,人权三位应是融为一体的。

1.3法律是保护人权的最好形式

在当今社会发展形势下,权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特别是对人权的保护。保护人权最好的方式是法律保护。在法律活动制定的规则下,为保护人权打造最好的方式,让法律规则作为起点开始实行减免法官规则。立法的发展基础是保障广大法律活动准绳人的根本利益,这是特定的。强制的法律手段促进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继续加强,使得人权的范围不断的扩大。人权原则应尽快纳入法律轨道,从法律的角度去保护人权原则。

2我国人权保护现状

2.1民商立法初具规模

在近两年以来的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一方面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规,已基本涵盖了主要部分,即一般的民事和商法典、债务、家庭和继承法;另一方面体现在民用和商业关系发展的基本民事和商业领域。

2.2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注意到民事立法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本质联系。因此,努力使民事法律趋向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这不仅体现在一些新颁布的民法中,而且还体现在民法修订现行法例中。

2.3民事和商业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中民事立法是促进理论蓬勃发展的必然条件,同时也为立法打开向上的新道路。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论是在中国法律进步发展的基础上蓬勃向上。一些关于民法和商法的高品质,高层理论研究成果已发表成功。这些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造成一个显著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为民商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2.4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已经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在关于人权的保护中做足了功夫,例如《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等,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人权和法律保护对民事的强调。

3民商法人权保护的问题上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事实上,是保护财产的权利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而这些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因此,调整我们的民法对象能充分体现现行的法律能保障人权。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主体的人权保障。尽管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颁布了几十种的民事和商事的法律,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大量的对于民事和商业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是仍然有大量的民商法问题仍无法解决。

3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务员法”作为一个基本的民法和商法,多数条款过于原则,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民用和商业规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道德权利、知识产权,这个四个具体立法作为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是相对狭窄,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和发展趋势。在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有很多要求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其次,许多民用和商用单一的法律结构过时、内容保守。主要是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少有违反民事和商业的法律的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具有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经过多次修改,操作已经纠正,并逐步适应WTO的要求。

第三,现有的法律条文太多关于民事再审原则和再审制度,即使没有条件,时间和频率的限制,但是这样不稳定和不正确最终判决随时可能会被推翻,造成的申诉、控告频率上升,影响了公正与效率。

第四,重刑量轻程序仍然是一个严重错误倾向的实体存在,不能正确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问题。如工作人员试图独任审判复杂的普通案件,这些程序在不重视法律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程序公正和实体的正义。

第五,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构成了一个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达到设计优秀和合理。例如,在审判程序中,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非常正式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相同的权利与责任,在本质上,不仅要审判的法官,同时需要陪审员的存在。

4民商法不断完善之浅见

由于现有的民事法律中有关保护人权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从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存在的民事及商业法最大的缺点是仍然没有民事和商事法典,这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显著的特点,也是它的致命缺陷。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启动立法程序,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地构建。

首先,我们必须加快步伐改善民事及商业法的概念,这也是加快转变民事和商事立法的关键要素之一。科学立法体系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它必须是传统的立法模式,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在民事和商事立法科学预测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进行整体规划。这不仅会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使各类法规协调互补的进行。

其次,提高立法效率不能被忽略,因为要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需求来改变立法进度慢,周期长的现状。创新民事及商业法,民法和司法活动的现行做法,可以得出:民商法理论研究应发挥主导作用。换句话说,民商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已经取得了进展,但与科技创新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传统民法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下经济快速发展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所以对于民事和商业创新的研究是必要的。虽然对司法人员要求提高使他们达到更高的标准,对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应作出相应的规定。维护司法队伍的完整性,以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基本条件,以及公平、公正,才能发挥司法保护人权的作用。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为了适应对方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不能被忽略的,因为经营机制是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健全的法律基础,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幸存的符号。这个机制运作的基本要求是该国运用最有力的立法权力来制定一个健全的法律为社会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监视法律的实施。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运用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坚决杜绝在社会组织和广大守法公民中产生腐败意识,敢于监督国家机关是否公正执法,积极参与法律的权威和维护过程,真正落实“法律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总之,更新民商法律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大胆的立法成果,尽早制定一个全面的民法典。例如,来自德国,荷兰,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为民法的发展以提供参考。它应该是有远见的,面对世界,放眼未来,它应该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人权保护规则的需要,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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