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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克源被扣发截留侵占巨额养老金案介绍
来源: | 作者:张明炎 | 发布时间: 2023-12-22 | 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余杭黄湖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黄湖供销社)中西药门市部职工季克源,于1993年7月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季克源系黄湖镇原百年老药店太和堂的最后一代传人,退休前从事药店工作三十余年。1996年5月季克源经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在黄湖镇开办黄湖益寿药店。因该个体药店的开办,打破了黄湖供销社中西药门市部在黄湖镇独家经营药品的局面,黄湖供销社当月即以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2)3号文件第三条为由,通知季克源停业。季克源接到通知立即提出异议:该文件关于退休职工个人开业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实践,已与社会发展的开放形势不相适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2)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一项已明确规定:“允许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从事第三产业,合法收入归已,离退休待遇不变”。合法开店当受法律保护,表示不屈从不法干预。次月,黄湖供销社即强行停发了季克源的退休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季克源在被停发退休金后即向黄湖镇人民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黄湖镇人民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季克源开店的合法性。季克源继而向原余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书申诉。经原余杭市劳动局的请示及黄湖供销社的活动,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受聘和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离退休待遇问题,于1996年12月9日作了批复[浙劳复(1996)111号]。该批复第三条称:“允许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法收入归已,离退休待遇不变。”但又称“对生产原单位同类产品、经营原单位同类业务的,事先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否则,原单位有权停发其离退休待遇”。黄湖供销社据此批复则有持无恐,拒不发放季克源的退休金。季克源不放弃其合法权益,六年中持续不断地向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信访、上访,但均无果。
  2002年1月,季克源停止经营黄湖益寿药店,但黄湖供销社仍然继续扣发其退休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不断接到季克源的情况反映后,经其干预,黄湖供销社才于2002年5月发给季克源2002年1月至4月的退休金和一张2002年5月新开户的退休金存折。存折内只有一笔转存款753.60元。而2002年1月前共五年零七个月的退休金及福利待遇仍被扣发和剥夺。
  2002年12月,季克源就上述被侵权事项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在2003年5月8日调查收集到一份由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该局证明:“黄湖供销社从1987年7月参加社会保险,季克源于1993年7月退休,8月由社会保险办公室根据其退休金按月足额下拨给黄湖供销社,由黄湖供销社代发其退休金,从2000年11月起社会保险委员会对退休人员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因此,季克源的退休金从11月份起由社会保险办公室,为其办理存折(农行、帐号630210012000339193)直接发放至现在”。至此,真相大白。但原审法院却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驳回原告季克源的起诉”。
  季克源不服原审裁定而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本案纠纷仍是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3)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指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又历时半年对本案重新审理后,于2004年4月16日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复(1996)111号给余杭市劳动局‘关于企业离退体人员受聘和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离退体待遇问题的批复’,按此规定,杭州余杭黄湖供销社停发季克源退休待遇,获得政策性授权”。又认定:“其次,从退休金发放的流转来看,季克源在实际收到退休金之前,被停发的退休金尚在流转过程中,所有权并未转移为季克源所有,季克源直接向杭州余杭黄湖供销主张财产权利,依据不足”,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季克源的诉讼请求。
  季克源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而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复(1996)111号文件作出于1996年12月9日,既迟于劳动法的颁布施行有两年,又晚于季克源合法开店后的半年多。如果说本案存在一个地方政府政策性授权的法律概念的话,那么季克源作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则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授权和保障。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到参保企业,并委托参保企业交给特定的退休人员,特别是从2000年11月起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社保机构按月将养老金直接打入退休人员的个人存折,养老金从社保机构发放之日起,其所有权即已转移为参保的退休人员所有,并不存在或处于流转过程中。季克源向扣发、裁留、侵占其养老金及养老金存折的黄湖供销社主张权利,依据充分。鉴于黄湖供销社负责人(承包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季克源则于2004年4月21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并受到重视。
  2004年4月28日,季克源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判决错误适用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支持不法行为,是严重的失察、失职、不公正行为等十项理由提起上诉。
  不无讽刺的是原审中没有被判定承担责任的黄湖供销社,在季克源提起上诉的当日,竟凭原审判决书向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退回了其称所扣发的季克源养老金36296.40元。
  季克源的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张明炎律师,在2004年5月17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律师意见书》,建议对与当时及现行的党中央政策、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浙江省人民政府(1982)3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复(1996)111号批复的最后一段内容予以撤销、废止或修改。
  工人日报十分关注这起典型的侵害退休工人基本权益的案件,于2004年6月12日对该起诉讼的起因及进程详细作了报道,同时刊登了张明炎律师致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律师意见书。
  2004年9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查审理。张明炎律师强调退休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受法律的特别保护,向黄湖供销社主张相关权利依据充分。黄湖供销社则辩称其扣发季克源的养老金是在执行政府的政策,如果错了,则错在政府。同时辩称其所扣发的季克源的养老金36296.40元已在一审判决后,在原审法院和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的督促下退还给了社保基金机构。
  2004年10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季克源的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季克源认为原审及二审判决没有适用任何一条实体法,却称“实体处理正确”;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两级法院漠视当事人八年来遭受侵害被剥夺基本权益的控诉,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判。季克源愤然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体恤民情提出抗诉。
  2004年11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季克源发送《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杭检民行立(2004)98号]。同时通知,该案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经向法院调取该案卷宗审查后认定,该案的两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于2005年4月中旬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查材料。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则于2005年4月28日审查完毕,于2005年5月24日以杭检民行提抗[2005]7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报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并且向季克源发送了告知书。至此,九年多来压在季克源老人心上的顽石终于被撬动。虽然“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从检察机关得知当年提请抗诉的报告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要到次年才予审查,但他在漫长岁月里被压抑的精神、被煎熬的心情已稍得宽慰。他表示对这宗官司决不言退,对自己合法的基本权益绝不放弃,只是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公正的判决。
  2006年12月1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的指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检察建议书》[(杭检民行建(2006)12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供销社长期扣留季克源养老金存折,并自行支取和扣留该存折内现金的行为,是其单方侵权行为并非行使政府授权行为,应当对季克源造成的不便及利息损失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金划入农业银行存折后也证明养老金已发放完毕,其所有权已转归季克源所有。供销社自行支取和扣留属季克源合法所有的养老金的行为,已侵犯了季克源的合法财产权,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季克源直接向供销社主张返还财产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认定供销社不构成季克源直接主张财产权利的主体有误。(2004)杭民一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确有不当,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依法予以审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季克源的侵权之诉,公正准确的再审建议,无疑使季克源看到了光明充满了希望。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直到2007年6月1日才传唤季克源到庭调查。法庭调查中法官竟然表示,既然三万六千余元的养老金已经拿到了,就不要再诉了。季克源明确表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被扣发的养老金明显有差额,侵权责任没有认定,九年来被扣发的养老金的利息不是小数额,两审数千元的诉讼费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因此不同意息诉。然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至今没有再审判决和通知。
  季克源养老金案留给社会和法律人士的思考是多层面的:地方一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订的一些文件与法律明显相悖竟能出台,不合法不规范又不及时清理;两级法院的判决没有适用任何一条实体法却称实体审理正确,明知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却还要适用政府职能部门与法相悖的批复文件;民事检察纠错程序太过复杂冗长;二审法院对于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不予积极回应;企业面临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不是积极应对,却是不择手段侵害退休职工的基本权益,以图压制他人保护本企业利润。

  季克源老人的基本权益法律有明确规定,本不应该被不法侵害得这么久。虽然被扣发多年的养老金36296.40元已经领回,但本案至今尚没有一个正确的判决结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构建和谐社会走向法制社会道路还很漫长。

2008年1月25日

承办律师:张明炎   电话:13805794868 邮箱:hzzm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