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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定
来源: | 作者:人地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23 | 10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管理,维护工作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律师调解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具体的操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律师调解工作秉持“用专业调解纠纷,用调解宣传 法律,用法律推动法治”的宗旨,致力于民事、商事、经济领域 中争议的调解工作,致力于发挥律师行业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第三 本工作室的业务范围: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委托,尤其是合同、借贷、涉企、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商事类案件。不属于本工作室受理范围的有:婚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合法原则。调解不得违背客观事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利用调解工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进行调解或促成调解结果的达成;

(三)坚持中立原则。调解员应居中调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四)坚持保密原则。调解员应保守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

(五)坚持回避原则。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后,无论调解成功与否,调解员及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参与代理该案件的任何工作或为该案件提供任何法律咨询工作。

第五条 律师担任调解员实行回避规则。

接受委托调解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调解的案件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调解员在收到调解案件后发现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调解中心、法院说明,自行提出回避。

律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时,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本人的律师 调解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律师调解员的调解,是否 有回避申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的,律师 调解员应当中止调解;如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另行指定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并将上述情况同步以笔录形式予以记载。

第六条 律师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有请求律师调解员、记录员回避的权利,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同时双方当事人有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律师调解 员并听从律师调解员指挥,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第七条 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结合杭州实际,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现就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接受引导类案件的调解收费标准明确如下,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由调解员提出收费方案,在与当事人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收费方式。调解不成功的不收费。

(一)财产案件

1.按标的收费

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取调解费用。法院指派案件按诉讼费的50%收取;调解市场化收费参照律所收费标准收取;单件收费不满500元的,最低按每件500元收取。

2.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作为按标的收费的补充方式,根据调解时间计算调解费用。以每半天1000元为单位计费,单次调解时间在3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二)非财产案件

原则上按每件500元收取调解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制定,并由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