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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平反背后的思考:这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吗
来源: | 作者:唐丹麒 | 发布时间: 2024-01-12 | 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法律圈子最热门的应该就是聂树斌案件的平反,大小学者,长短文章,不一而足。上至教授大状,下至贩夫走卒,都在为正义的胜利摇旗呐喊。热闹过后,冷静思考,这真的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吗?我们真的有必要为个案的实体正义得以实现而奔走相告吗?正义真的胜利了吗?


    聂树斌案件得以平反,和浙江叔侄奸杀案一样,最大原因在于“真凶再现”,而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又得益于“亡者归来”。无论哪一类,我们都可以将其归纳为偶然因素,难道我们的冤枉平反机制要寄希望于不确定的偶然吗?


    无罪推定,这是我们法律界推崇多年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也受到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由此认定无罪的案件也偶有发生。但是我们试想一下,被称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杀妻案,假如佘祥林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无罪,结果又会是怎么样?一是痛骂侦查机关无能,二是指责司法机关不公,然后轮到家属,就像唐慧母亲一样,开始十几年的申诉和上访之旅,直到妻子张在玉的归来,真相大白,方得释然。除此之外,我想不出第二种可能的结果。


   究其原因,深埋在我们内心永恒的追求就是实体正义,而绝非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只是我们追求实体正义的一种手段或方法。甚至于有人天真地认为,只要程序正义实现了,实体正义必然会实现。如果聂树斌当时被判无罪,家属岂肯罢休,自以为掌握真相的民众和媒体一宣传,舆论哗然,必定还是会将聂树斌推向断头台。一味地追求自以为是的实体正义,给司法机关造成的压力,也是造成冤案的元凶。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李天一案件便是如此。


    任何一项制度,有得必有失,要追求实体正义,还是要追求程序正义,主要是取决于我们的价值观在于“宁可错杀三千,也不能放过一个”,还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能错杀一个”。面对这种“零和博弈”的选择,我相信大部分民众甚至于法律人内心始终会选择前者,只是口头上不愿意轻易表现出“如此反动”且落后的价值取向而已。


    无罪推定这种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能错杀一个”,必然会导致很大的一部分实体正义得不到实现,很多“实体有罪”的人因为聘请了高明的律师而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法律人可以心安理得地搬出“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认有罪”这一套说辞来说服自己。但这并不能说服民众,最后在民众心里,只会形成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这样一种想法。


    我曾经很认真地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欧美人更乐于接受程序正义,而我们更愿意追求实体正义。后来我想想大概是这样,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我们相信自己永远不会“坐”在被告人席上,所以要求刑法对待“犯人”尽可能严苛。而欧美人信仰基督教,认为“人出生都是带着原罪的”,深怕自己坐在被告人席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要求刑法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而实体正义是看不见的正义。如果真凶不再现,亡者不归来,我们就永远不可能知道案件的真相。我们常说,所谓案件事实,只是可以被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很多时候,我们不可能了解案件真相,那我们又去往哪里追求我们的实体正义呢?这就是我们需要转而追求程序正义来尽量保证实体正义的原因。


    总之,我们现在以实体正义之名去追求程序正义这一项制度,我们必然会承受它带来的负面效果,必然有人可以因此逍遥法外。而作为律师,倘若有朝一日,程序正义已经高高在上,我们是否可以能够回头再看一下失落在一旁的我们最初追求的实体正义,不要无限制地埋没自己的正义。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