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李某某强奸案开审,一天三、四个报道,一个未成年的强奸案件的“风头”简直改过了厚东去先生。从案件伊始,我就开始关注,看了许多网友的评论,比如“明明是轮奸罪,怎么变成了强奸罪”之类,当你试图用法律的角度去说明“中国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而轮奸只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时候”,引来只是一些谩骂。当有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发表评论的时候,如果你用法学的观点发出异议,无疑是将法和道德推到了一个对立的境地,所以“如果李某某无罪,那他是强奸了中国法律”之类的评论总是受人追捧。
偶读法理学,记载: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如果说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道德无疑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法与道德的对立,便是两个阶级的矛盾。马列毛邓三告诉我们: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不点自明,这个产物似乎没有使矛盾调和,反而愈演愈烈,抛开网民懂不懂法,至少可以看出一点,他们对于国家司法是如何不信任,任何一个与权贵富贾有关的案件,似乎都带着无限的潜规则的可能。
可怜天下父母心,李某母亲,作为一个母亲,护犊是一种天生的本能。而在现在“人民对司法极其不信任”的大环境之下,即便是行使一个合法的辩护权也成了一种罪孽。当人民追求着“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得定罪”的同时,面对权贵犯罪的案件时,已经未经审判将其定为强奸罪。如果我国采取陪审团制度,无疑李某某未及审讯已经是个罪犯。于是“道德”就这样把“权贵富贾”和“平民百姓”区分开来,似乎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抛开不要了。
当所有人对“李某母亲请求申请公开审理案件”嗤嗤一笑的时候,却没有想李某母亲有辩护律师,有律师发言人,为何会犯一个低级错误,没人会看见那是一种无奈。李某母亲是多么希望能够把案件放在人民的眼前审理,来消除人民对“司法不公”的疑虑,因为她知道如果不公开审理,即使法院是因为辩护人丝丝入扣的推理、点水不漏的辩护而判无罪,人民也会宁愿相信这是一个黑幕,因而引起轩然大波,继而被判有罪,那么想获得无罪只是一个悖论。而我国司法常常受“民意”左右,所谓的“道德”便这样轻松地战胜了“法”。
有人问我对网上公布的辩护词有什么看法,我去看了一下,并没有我希望看到的亮点,因为这份辩护词和质证意见没啥区别,没有任何法理,或许换个法医来写更有说服力。我并不关心辩护词本身说了什么,而是关心辩护词是谁放在网上的。我想是这样,既然审讯不能公开进行,那就把辩护词放在阳光下,希望换来“道德分子”们的支持罢了。
时至今日,真相到底是什么,自从杨女士掐着点晕倒而不能出庭,似乎变得已经不重要,因为司法机关选择了道德。有点不敢想象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会怎样,很多人会说是佘祥林,我说不是,因为佘祥林只是个农民,和明星大腕相去甚远。如果佘祥林是一个明星,媒体大肆报道了如此多大明星杀妻的“证据”的时候,民众肯定会大喊“依法判决杀人犯死刑”那么他连翻案的机会都没了。(也不知道依的是哪门子法,还没甚就喊打喊杀,当然他们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他们不会错的)。
后来,李某母亲道歉了!我兴冲冲去点开视频,才发现,李某母亲并没有道歉,只是绝望之后,希望用眼泪换来一个公平的审讯。法与道德,本身应是相辅相成的,而现在我们却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法”因受内部和外部的干扰造成了不公,就造成了“道德”的不信任,而“道德”的不信任成了另一种干扰,又一次造成“法”不公,不同的是:前者是对平民的不公,后者是对权贵的不公。千夫所指,无罪也会变有罪。
来源:唐丹麒
2013年9月1日